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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859号

韩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涂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859号

原告:韩某。

被告: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朱晓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小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