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859号
原告:韩某。
被告: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朱晓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小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