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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724号

周善寨与黄文飞、裴尔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善寨,黄文飞,裴尔清,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艳,滕涛,合肥市元开百货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724号

原告:周善寨,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彭云,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飞,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裴尔清,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区开发区宁六路359号,组织机构代码58374651-6。

法定代表人:汲自春,总经理。

第三人:王艳,女,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第三人:滕涛,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第三人:合肥市元开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安徽合肥市淮河路东段筝笛阁118室。经营者:娄彦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善寨与被告黄文飞、裴尔清、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艳、滕涛、合肥市元开百货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善寨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黄文飞、裴尔清、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艳、滕涛、合肥市元开百货经营部价值62万元的财产,并以卫勇(XXXXXXXXXX)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周善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黄文飞、裴尔清、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艳、滕涛、合肥市元开百货经营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卫勇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的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伟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