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2423号原告红花岗区布易奇窗帘经营部。经营场所红花岗区沙河小区明德商住楼。经营者唐学。被告红花岗区家福布艺经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花岗区布易奇窗帘经营部与被告红花岗区家福布艺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花岗区布易奇窗帘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红花岗区布易奇窗帘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王宇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