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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1399号

福州市兴奥福贸易有限公司与三明美易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市兴奥福贸易有限公司,三明美易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1399号原告福州市兴奥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南路269号阳光城新界4#楼1层05商业服务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798376137N。法定代表人黄乃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诗文,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系原告福州市兴奥福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三明美易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公路北港(长泰路畔溪桥头)。法定代表人林金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兴奥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美易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兴奥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兴奥福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兴奥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福州市兴奥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冰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