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民终1663号

赵永某与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赵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民终1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门军国,村委会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某,农民。

上诉人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赵永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辛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诉称,原告赵永某于2014年10-11月期间给被告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委会盖自来水房、挖管道,工程完工后上门家村委会一直拖欠工程款不结。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盖自来水房、挖管道欠款300元。原审被告辩称,原告所起诉的欠款是上任村委会主任门立山经手的,活确实是原告干的,村两委也没开会同意。我是于2014年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当选后门立山也没有把这件事跟我交接。因此原告起诉村委会欠钱一案我不清楚。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邻村村民。2014年10月,上门家村原村委会主任门立山找到门曰岭,让其找几个人盖自来水房、挖管道,门曰岭找到南大赵家村村民赵永东、赵文、赵恒行、赵祝林、赵永环、赵敏、赵永某,上门家村村民门洪念、门曰寿、门洪好、门德福盖自来水房、挖管道。上述人员盖自来水房、挖管道的劳动报酬共计21625元,其中原告劳动报酬300元。原告称上述款项经多次追要,但被告一直未付。2014年腊月,其找到原村委会主任门立山要求支付劳动报酬,门立山出具欠条一张,标明:村委欠门曰岭等2014年10-11月盖自来水房、挖管道款共21625元,其中即包含原告起诉的数额。庭审中,被告现任村委会主任门军国称,其曾碰到原告等人在上门家村挖自来水管道,当时自来水公司在,不清楚具体是给村里干还是给自来水公司干,工程款谁负责给付也不知道。在门立山交接时,也未将上述欠款进行交接。原审法院依据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2014年10月,被告村委会找原告等十二人盖自来水房、挖管道,原告按照被告村委会要求施工并已完工,工程量也经当时经手的原村委会主任门立山出具欠条认可,故原审法院对原告等十二人具体施工及施工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予以认可。现被告以不清楚盖自来水房、挖管道是由谁负责给付工程款,交接时未将该欠款进行交接为由而提起抗辩,不能作为其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300元事实清楚,本院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付给原告赵永某劳动报酬3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宣判后,上诉人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一审庭审中称2014年腊月二十九日,找到原村委会主任门立山要求支付劳动报酬,门立山出具欠条一张,但2014年腊月二十九日应是公历2015年2月17日。现任村委会主任门军国是2014年11月28日上任上诉人村委主任。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上诉人出具村委会印章需经两委会研宄决定同意,由上诉人会计出具介绍信,再由上诉人主任签字盖章及当地镇政府分管该村的片长、镇长签字盖章后,上诉人才能盖章。2015年2月17日上诉人从未给被上诉人出具过盖有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欠条。被上诉人庭审中提供的欠条上标明的时间是2014年11月14日,很明显是上诉人上届村委会主任门立山在自己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盖本村印章留为他用。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拖欠其盖自来水房、挖管道的劳动报酬,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欠条一张,但该欠条上具体列明的人员名单中根本没有被上诉人的名字,也就是说上诉人根本没有拖欠被上诉人劳动报酬。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仅凭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就认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劳动报酬300元,明显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就此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劳动报酬300元是明显错误的。综上,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赵永某与门曰寿等十余人为上诉人施工了自来水房、挖管道等工程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诉人未能证明已支付施工人员劳动报酬。上诉人原村委主任门立山出具的欠条盖有村委会公章,上诉人主张印章是门立山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盖村委印章留为他用,但上诉人未否定印章的真实性,所以门立山出具欠条是代表上诉人的职务行为,对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欠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欠付数额是300元,该数额未超出欠条所载明的数额,且与被上诉人一起干活的其他人未对此欠款数额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劳动报酬300元是正确的。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 勇

审判员 罗春光

审判员 刘 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