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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7561号

佛山盛天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澳能铝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盛天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澳能铝业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7561号

原告:佛山盛天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敏娟。

委托代理人:王新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澳能铝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龙月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盛天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