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7561号
原告:佛山盛天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敏娟。
委托代理人:王新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澳能铝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龙月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盛天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