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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2356号

王昆卿与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劳动服务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昆卿,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劳动服务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356号原告王昆卿,农民。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劳动服务队,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十号桥南。法定代表人张振秋,该服务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功练,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昆卿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劳动服务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昆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昆卿负担。

审判员  高德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小丽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