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356号原告王昆卿,农民。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劳动服务队,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十号桥南。法定代表人张振秋,该服务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功练,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昆卿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劳动服务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昆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昆卿负担。
审判员 高德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小丽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