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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755号

黄贵如与成都中聚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贵如,成都中聚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755号原告黄贵如,女,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钟庆林,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世征,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成都中聚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2栋10楼3号。法定代表人程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贵如与被告成都中聚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贵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贵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贵如撤回对被告成都中聚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10元,全部由原告黄贵如负担。

审 判 长  冯文旭

人民陪审员  欧阳春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