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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330号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与黄某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黄某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其他,住所地浦北县。委托代理人刘长镛。被执行人黄某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申请黄某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黄某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33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世鹏

审判员  庞国昭

审判员  吴 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毛艺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