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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664号

徐兆亮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兆亮,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664号原告徐兆亮,住江苏常州新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兆亮诉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沈 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