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664号原告徐兆亮,住江苏常州新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兆亮诉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沈 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