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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1126号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金辉、张海军、宋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金辉,张海军,宋恩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1126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帅,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址辽中区。被告赵金辉,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被告张海军,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被告宋恩伟,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金辉、张海军、宋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免交)。

审 判 长  于秀丽

代理

审判员  赵晓威

人民陪审员  彭洁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