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1126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帅,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址辽中区。被告赵金辉,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被告张海军,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被告宋恩伟,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金辉、张海军、宋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免交)。
审 判 长 于秀丽
代理
审判员 赵晓威
人民陪审员 彭洁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