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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921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会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2016)吉0702执921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会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6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全部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