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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558号

李学正与杨华国、李秀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学正,杨华国,李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正,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华国,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秀云,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学正与杨华国、李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曰明

审 判 员  刘洪军

代理

审判员  蔡伟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唐贤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