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448号申请执行人林文操,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辉连,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查秀婷,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其明,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查秀婷、陈其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辉连,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林文操与被执行人陈辉连、査秀婷、陈其明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4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文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辉连、査秀婷、陈其明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辉连、査秀婷、陈其明尚欠申请执行人林文操10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陈辉连所有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陈其明的工资已被本院扣划,其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以上款项有待统一分配。被执行人陈辉连、査秀婷、陈其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