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劳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博兴县众德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劳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兴县众德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3)西执字第750号执行裁定书。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71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2013年12月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7467元,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24000元,共计缴纳案款41467元,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第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姚增军
审判员 宫良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吕小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