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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96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涂文伟、郑夏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涂文伟,郑夏卿,涂克山,黄秀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5民初96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85586309-8。

负责人:李兴超,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伟华,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址大田县。

被告:涂文伟,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

被告:郑夏卿,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

被告:涂克山,男,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

被告:黄秀惠,女,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以下简称大田建设银行)与被告涂文伟、郑夏卿、涂克山、黄秀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罗世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田建设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潘伟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文伟、郑夏卿、涂克山、黄秀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田建设银行诉称:2007年4月17日,被告涂文伟、郑夏卿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涂克山、黄秀惠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古山路3号的房产作为抵押。借款后,被告长期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4月17日签订的2007年建明田个消借字149号《个人消费借款合同》。2、被告涂文伟、郑夏卿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5507.99元、利息7603.6元(计算至2016年3月27日,此后利息按规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合计人民币93111.59元。3、原告有权以被告涂克山、黄秀惠共有的抵押物位于大田县均溪镇古山路3号二、三层01、五层01、六层01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涂文伟、郑夏卿、涂克山、黄秀惠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如下:2007年4月17日,被告涂文伟(借款人)、被告涂克山、黄秀惠(抵押人)与原告大田建设银行(贷款人)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主要约定有:1、借款人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0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2、借款年利率9.243%。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前述浮动比例,在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合同所执行借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3、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在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息金额约为3839.34元,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上述每月归还本息金额相应调整。还款日为借款期限起始日在借款期限内每月对日。如当月没有借款期限起始日对日,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约定还款日。4、借款人发生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等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5、抵押人涂克山、黄秀惠提供位于大田县XXX的房产作为抵押,抵押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2007年4月18日,原、被告到大田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上述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4月1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涂文伟指定的帐户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00元。截止2016年3月27日,被告涂文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507.99元、利息7603.6元,合计人民币93111.59元。另查明,被告涂文伟、郑夏卿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6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4月18日,被告郑夏卿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承诺为被告涂文伟所借款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申请书、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个人贷款开立贷款帐户通知书、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田房他证字第0XX**号房屋他项权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过期催款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帐单、结婚证复印件、共同还款承诺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大田建设银行与被告涂文伟、涂克山、黄秀惠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系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涂文伟发放贷款后,被告涂文伟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相应的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涂文伟立即偿还或支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被告涂克山、黄秀惠提供位于大田县XXX的房产为该笔借款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郑夏卿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函,确认其系被告涂文伟的妻子,该债务系由其与被告涂文伟的共同偿还,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涂文伟、郑夏卿、涂克山、黄秀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其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被告涂文伟、涂克山、黄秀惠于2007年4月17日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二、被告涂文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5507.99元及利息7603.6元(利息计至2016年3月27日),合计人民币93111.59元,并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支付从2016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郑夏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有权以被告涂克山、黄秀惠提供的位于大田县XXX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世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林晓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