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平,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金泽大厦**楼。被执行人石延安,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74号院3号楼5单元301室。被执行人谢江,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志丹县人大干部,现住志丹县二道街交通局巷。赵小平申请执行石延安、谢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延安、谢江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00000元并承担该借款从2012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2.4分计算(应扣除石延安已支付的2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3695元、执行费4400元,后申请执行人赵小平与被执行人石延安、谢江在我院督促下双方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赵小平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本案执行费4400元由申请执行人赵小平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任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