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6民初990号

原告亭亭诉被告田海学、姜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亭亭,田海学,姜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990号原告亭亭,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右翼中旗黄花山镇。被告田海学,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嘎亥图镇。被告姜明,男,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右尔沁右翼中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鹏职务: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胡硕镇桥南。委托代理人江志平,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亭亭与被告田海学、姜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亭亭于2016年6月3日以与被告田海学、姜明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其二人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亭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亭亭撤回对被告田海学、姜明的起诉。

审判员  宝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图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