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1614号罪犯柳毅,男,生于1982年4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巫溪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鄂应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毅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5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柳毅在服刑中获监狱五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柳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五次表扬、一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柳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柳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焱
审判员 申 平
审判员 樊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鲁习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