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2849号原告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1号浩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4669036X。法定代表人孙广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成,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金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顺园22901903,组织机构代码789357970。法定代表人于洪康,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丽颖,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强,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朱丽颖,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浩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被告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3号2号楼2门402室,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广顺园22901903,但其现实际住所地为天津市××产业园区××路××楼2门402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天津滨储钢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辛志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戴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