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370号
原告:沈胜军,女,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陈仁汉,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孙磊,男,1972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沈胜军诉被告孙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胜军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胜军承担。
审判员 周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