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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5民初218号

于跃海、党关文、王灵弟、景秀梅、徐美丽与边志强、曹儒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跃海,党关文,王灵弟,景秀梅,徐美丽,边志强,曹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5民初218号原告于跃海,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原告党关文,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原告王灵弟,女,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原告景秀梅,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原告徐美丽,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告边志强,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告曹儒,男,193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跃海、党关文、王灵弟、景秀梅、徐美丽、诉被告边志强、曹儒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因原告王灵弟、景秀梅、徐美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灵弟、景秀梅、徐美丽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跃海、党关文共同承担。

审判员  蔺奋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