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
法定代表人:张善汤,经理。被执行人郑顺逸,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顺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郑顺逸的银行帐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郑顺逸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记录;经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反馈郑顺逸有企业注册、车辆等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郑顺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23执2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连国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