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38号原告吴佳航。原告吴佳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永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荣军路238号。法定代表人谢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成,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艳华,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佳航、吴佳璐与被告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佳航、吴佳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佳航、吴佳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佳航、吴佳璐负担8654.5元,本院退回原告吴佳航、吴佳璐8654.5元。
审 判 长 沈桐生
人民陪审员 李 珠
人民陪审员 林文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韦月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