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770号原告(反诉被告)郑真玉,女,生于1984年11月2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徐文燕(本诉代理),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金国伟,男,生于1973年7月17日,汉族,教师,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章华玲,女,生于1974年7月17日,汉族,教师,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夏欢,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国平,男,生于1975年9月27日,汉族,粮农,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郑真玉诉被告(反诉原告)金国伟、章华玲、金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郑真玉、被告(反诉原告)金国伟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反诉被告)郑真玉、被告(反诉原告)金国伟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郑真玉撤回本诉的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金国伟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郑真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金国伟负担。
审 判 长 杨世容
人民陪审员 王忠智
人民陪审员 胡惠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熊航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