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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2558号

许章文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章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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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558号罪犯许章文,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温龙刑初字第187号��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章文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许章文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7月14日以(2014)浙温刑终字第7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章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章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许章文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章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章文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6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姚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