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民初4296号

周洲与顾子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5-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周洲,顾子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4296号

原告:周洲,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顾子帆,男,199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洲诉被告顾子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周洲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顾子帆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洲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