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4296号
原告:周洲,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顾子帆,男,199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洲诉被告顾子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周洲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顾子帆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洲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