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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翁法执字第486号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宝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宝山,王振军,米国军,杨学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宝山,男,回族,农民,现在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振军,男,农民,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米国军,男,回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学志,男,回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翁民初字第4018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宝山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马宝山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622976XXXXXXXXXXXX的存款YYY元,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号:060502ZZZZZZZZZZZ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

二、冻结被执行人马宝山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622976XXXXXXXXXXXX。

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志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侯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