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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300-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孔利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孔利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3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6000208-1,住所地鹰潭市四海路22号。负责人段莹,行长。被执行人孔利剑,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孔利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孔利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利剑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利剑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利剑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07393.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李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