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4836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漆某某,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85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暂计7278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873元,案件受理费7487元,保全费4045元,本案执行费7175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漆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57736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真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坤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