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03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支行。负责人杨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费振华,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游静,女,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润扬支行)与被执行人游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邗民初字第06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游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支行归还贷记卡透支款本金73462.08元、利息、罚息及滞纳金13113.99元,合计86576.07元;并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73462.0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600,合计2500元,由被执行人游静负担。因执行人游静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农行润扬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游静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现被执行人游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关于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扬邗民初字第0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克侃
代理
审判员 谢东玥
代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