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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3财保60号

肖振祥、刘彩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振祥,刘彩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财保60号申请人肖振祥,男,193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赵县。被申请人刘彩兰,女,194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赵县。申请人称,申请人和被告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2006年2月14日,以被申请人刘彩兰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存款12000元,账号04×××27。现申请人欲提起离婚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故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12000及利息。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免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赵县支行账号04×××27中的存款12000及利息。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