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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440号

王鑫灿、浙江欧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鑫灿,浙江欧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440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灿,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系原上虞市小越鑫隆木材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浙江欧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48幢2号103室,组织机构代码:70451607-2。法定代表人赵焕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鑫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绍虞崧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欧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244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欧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1937元(含执行费6137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