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刑终147号原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毕晓某,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罗山县。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柏某,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旺苍县。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予某,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柏某、毕晓某、杨予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2016)晋08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毕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上诉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7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熊海某被网友骗至运城市盐湖区南街德新路福星巷一传销窝点。被告人王柏某在该传销窝点为“主任”级别,主要负责管理传销人员,包括管理毕晓某与杨予某,被告人毕晓某为“老板”(交过买产品的钱)级别,负责处理每个传销人员接打电话,被告人杨予某扮演“大哥”角色,负责给新到传销窝点的人员讲规矩、做思想工作,稳定他们的情绪。为迫使熊海某参加传销组织,被告人王柏某、毕晓某、杨予某对其采用体罚、虐待、看管等手段限制熊海某人身自由长达一个月。其中,被告人杨予某于2015年7月27日从别的传销窝点转到该传销窝点,按照王柏某的安排看管熊海某,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时间为15天。2015年8月11日,被害人熊海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熊海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7月10日下午4时许,我的网友杨帆以上班的名义将我骗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南街推拿学校对面巷子的一家院子里面。进家以后有一个自称冯主任的人将我的笔记本电脑、两部手机、两块手表、钱包、三张银行卡等随身物品全部扣留,并逼问我要我的银行卡密码,我不说密码。之后又来了一个叫王主任(后来我知道他叫王柏某)的人让我脱了鞋换成拖鞋不让我走,每天都让我坐板凳一坐就十几个小时,中间有几天不让我吃饭。有时侯半夜也叫我起床坐凳子坐到凌晨,在被非法拘禁的30天期间让我打电话向家里和同学借钱加上我自己卡里面的3400元,共计5600元来买他们的产品。我家人和同学将钱打过来后,王柏某叫他手下一个叫毕晓某的将我的三张银行卡密码全部要走,王柏某拿走我的银行卡取钱。在我交钱之后我向王柏某提出要回家,他依然不让我走,就因为我提出回家王柏某就变相惩罚我,让我从第二天开始连续三天每天吃一大盆面。我来第一天就设法和家里面联系告诉他们我被人非法拘禁了,家里人就想办法来运城找我,一直找了一个月通过手机定位才到南城派出所报案,我才被解救出来。我房里一共有12个人,其中两个负责人,一个主任叫王柏某,负责对我们房间的9个人进行威胁恐吓,另一个叫毕晓某,辅助主任王柏某工作。我卡里面的5600元钱被王柏某取走了,王柏某没有给我任何产品,当时他告诉我是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但是至今我也没有见过任何产品。我如果不买这个产品他们每天体罚我,不让吃饭,我想着买了产品后他们会让我回家,所以我就让家人和朋友打了钱购买了他们所谓的产品。但是买了产品后他们还是不让我回家,一直将我扣押至今天整一个月才被解救。我被冯主任扣押的随身物品是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元;两块手表,一块是cK牌手表,价值2000多元;另一块是汉爱牌手表,价值1000元;两部手机,一部是黑色华为直板手机,价值1200元;另一部是白色华为直板手机,价值2100元(这部手机已找回)。冯主任,名字我不知道,男,26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口音像是东北的,其他情况我不清楚。其中杨予某是中途调过来的,王柏某和毕晓某一直都在。我被他们控制住后始终没有离开院子,因为他们看管太紧,中途我交了5600元后,我以为可以离开,但是我跟王柏某说过几次我想回家,他都不同意。因为其他两个人只听从王柏某安排,要想离开只能向“主任”王柏某请示,所以我单独几次跟王柏某说我想回家,他始终未能同意,说这些话都是十天以前的事,也是交过钱一段时间后就和王柏某说的,他不但不同意,而且还继续惩罚我,连续三天让我吃一大盆的饭,吃得我十分不舒服,我被他们控制住后整整一个月都没有离开过院子。王柏某取了我银行卡中的5600元钱后,他把我叫到跟前让我看了取出的5600元钱以及取款小票,我看完之后他当着我的面把小票撕了,卡还给了我,5600元钱王柏某拿着给了其他两个男子。那两名男子是另外一个家的主任,平时不和我们在一起,只在他们口中知道一个姓“李”,一个姓“冯”,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我所在的房间里王柏某是“主任”,他是全面负责我们这个房间的所有事,任何事都得和他打报告;毕晓某主要负责看管电话并规定接听电话时的谈话内容,要按照他的要求去接听电话;杨予某的角色是“大哥”,主要负责监管新来的“帅哥”、“美女”一举一动,防止新来的逃跑或者不按他们的规矩办事、乱讲话等,其次我们晚上睡觉时,毕晓某和杨予某轮流一个在外面客厅睡,一个在卧室看着我们,在外面客厅睡的负责在外面把我们卧室的门锁住,防止我们半夜逃跑,因为我多次提出要回家,所以我就是看守的重点,每次睡觉的时候都由毕晓某或杨予某轮流睡在我旁边看守我。我们之间称呼的“师父”就是交过钱的人,也称作“老板”,一般所有新来的人都配有一个“师父”,“师父”是由“主任”指定的(只要是“主任”指定当“师父”的人,不管愿意不愿意,他都必须去服从),“师父”主要负责24小时陪着新人,新人有什么事都得向“师父”请示,“师父”再去给“大哥”请示,“大哥”同意了才可以。2、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南城责任区中队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主要内容:未发现被告人王柏某、毕晓某、杨予某有违法犯罪记录。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南城责任区中队抓获/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8月11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警南城中队民警,在运城市盐湖区南街小儿推拿学校附近巷内一居民小院内将犯罪嫌疑人王柏某、毕晓某、杨予某抓获。4、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经被害人熊海某辨认,分别指出照片中的男子就是非法拘禁其的犯罪嫌疑人王柏某、毕晓某、杨予某;经郭雷某辨认,指出4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他们称为“老板”并看管他手机的人,也是非法拘禁熊海某的犯罪嫌疑人毕晓某。5、被害人家属熊某的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其兄弟熊海某于2015年7月9日坐火车到山西运城被人接走直至被派出所民警成功解救的过程。6、证人杜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6月25日下午我在手机上聊QQ,看见一个女“老乡”,我就加她为QQ好友,加上之后她就和我说她是做服装生意的,我也告诉她说我以前在北京也是做网上服装行业的,她告诉我说山西运城这边生意很好,她一个人忙不过来,让我过来帮她忙,2015年6月27日我从北京搭乘动车到运城,到了之后她打电话给我说她现在生意比较忙走不开,让她闺蜜来接我,过了没一会我就见了网友所谓的“闺蜜”,我俩一起搭乘出租车到了一个学校附近,她在前面带路我跟着进了一个胡同,进了胡同大概过了四家我们进入一座二层小院,进入小院后就看见房间里只有三个男子坐着打牌,我意识到情况不对转身想要离开时,从另外一间房间冲出来十几名男子,他们上前围住我让我坐下,并拿出口袋的所有东西放在地上,并将我包里的所有东西全部翻出,还让我脱了鞋子换上拖鞋,给我说现在你所谓的“网友”已经不存在了,他们说有一个新的行业网络直销,快则两三天,慢则一个星期,还让我在白纸上写下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并写下银行卡密码,并说手机暂且交给他们保管,然后他们安排我住了下来,住下之后我发现每家都有一个“大哥”,专门负责给我们讲规矩并看管我们,除了上厕所,我们房间的“大哥”会一直坐在房间门口时刻看着我们,每天我们的生活就是所谓上课、听课、吃饭、睡觉,也不出门,所有人一直待在一个房间里,如果违反了规定他们会很凶而且会受到一些惩罚和恐吓,惩罚就是半夜不让睡觉,坐小板凳,吃饭时不让吃饱,只给两根面条或者是几粒米饭,一口就吃完的食物,到八九天之后,他们上课会跟我说让我开始“投资”买他们的产品,一套是2800元,每人至少购买两套,开始说是自愿投资,其实是强迫的,如果不购买的话就会受到惩罚。我认识熊海某,熊海某是在我之后有十三天左右一个人来的。我看到过熊海某受罚,因为熊海某所谓的任务完不成,几乎每天都会受到惩罚,我们每次受到惩罚主要是“主任”王柏某说了算,还有“大哥”杨予某。我们这么多人,主要负责的就是“主任”王柏某,毕晓某,“大哥”杨予某,还有前两天调过来个姓牛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主要负责看管我们的大门,防止我们的人出去。我刚开始来的时候就有几个“老板”(现在已经调出去了,不在我们这个家了)威胁我说咱们做的任何事不要给别人乱说,如果说了我们所有人把事情全部推到你身上,全部指证你一个人。7、证人袁炳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3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手机上聊QQ,QQ上有一个人加我好友,加上之后平时就是闲聊,闲聊中他告诉我说自己是做水电装修工作的,自己包有工地让我跟着他一起干说挣钱多,我刚开始没同意,过了一段时间我因辞职在家无聊,就想起前段时间聊QQ的好友,我主动联系他问他现在在哪,说自己想跟着他干,他和我说他在山西运城,让我过来和他联系,我从南阳坐公共汽车到了运城,到了之后他打电话说这会他忙过不来,让他朋友来火车站接我,我在火车站等了将近一个小时,见了一名大概有20多岁的男子说我网友让他来接我,我和他打上出租车,他告诉司机说去小儿按摩学校,到了之后他就带着我去了一个巷子里的一个小院,在去小院的路上,他跟我套近乎问我喜欢听什么歌并说看看我手机,我把手机给了他后跟着他去了一座二层小院,进去之后屋子里有四个人在打牌,我进去之后他们就招呼我换拖鞋倒水喝,我刚坐下接到水杯,门被踢开冲进来十多个男子,还有一名女子,我见人多一下就吓蒙了,他们具体说什么我也记不清了,就住了下来。他们还给我安排了一个姓“郭”的师傅(就是看我的人,睡觉都和我在一起),每天我们的生活就是所谓上课、听课、吃饭、睡觉,也不出门,就所有人一直待在一个房间里,因为刚开始我比较害怕,心里想的也多,没听清楚他们说了什么,接下来他们就一直讲课说他们能赚多少钱,让我一步一步了解深入他们,到我来到此地八九天后,大家所称呼的“楚老板”(东北人,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和我说我也在这待了这么久了,他们一直供我吃喝,还问这个项目考察清楚了吗,我说清楚了,他说清楚了你就投资,因为我刚到时他们就把我身份证拿走了(因为当时人多,我也不清楚谁把我身份证拿走了),第三天我师父(姓郭)转交银行卡给我,并说用我的身份证给我开了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并将卡号抄写给我,“楚老板”让我问家里人要钱,我就打电话给家里陆续一共要了九千三百元,朋友那里要了两千元。“楚老板”,东北人,25岁左右,叫什么名字我也不清楚。因为我一直关在房间里,我也不知道我问家里人和朋友借的钱都是谁去取的。我认识熊海某,熊海某比我先到的,我到了之后只听其他人说他是我大师兄。我在房里出入不自由,上厕所还得给师父说,师父再给“大哥”说,“大哥”同意了才让去,小便大便都是在房间里放个桶解决,我如果没有完成任务或者让家里人没给我把钱打过来就会受到惩罚,半夜不让睡觉,坐小板凳,还说如果困了的话就洗个凉水澡,权当锻炼身体,吃饭时会不让吃饱,只给一点点的饭,家里人如果不给打钱的话还是这种处罚,直到家里人打钱为止。我经常看到熊海某被受罚,因为熊海某不太听话,他们就多次惩罚熊海某,吃饭时要么不让吃,要么就给很多饭,要求必须吃完,熊海某两次都吃吐了,我们每次受到惩罚这些事情都是“主任”王柏某说了算。我们这么多人,主要负责的就是“主任”王柏某,“大哥”是毕晓某和杨予某,我感觉毕晓某说话比杨予某还管用,除了“主任”王柏某就是毕晓某说了算。我来的时候他们就多次和我说过,有警察来了就说你们是刚来第一天或者第二天,来玩的什么都不知道,如果有人问起你们当中有管事的吗,就说不知道。8、证人郭雷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7月29日我通过手机QQ联系上网友“在我身边”,她告诉我说在运城卖衣服,生意不错,让我过来帮忙,我就从河南信阳坐火车到运城,到了之后网友联系我说让她朋友接我,我等了会见了一个女孩过来接上我打出租车把我带到一座二层小院中,带到小院中女孩就离开了,我进了房间里面有十多名男子,还有一名女子,他们上前把手机还有银行卡全给我收了,让我换上拖鞋,并安排我住下,住下之后安排我吃饭、睡觉,每天上课培训,说手机暂且交给他们保管,两张银行卡也让他们拿走了,建设银行卡上有九千多块钱,农业银行卡上有三千多块钱。管我手机的人我们都称呼他“老板”,我们手机平时就是他管理,他们让我问家里人要钱的话才会给我手机,其他时间都是“老板”保管,我所说的“老板”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只知道他也是和我一起这次被公安机关传唤的。我认识熊海某,熊海某是在我之前来到这的,我来时他就在。9、证人吕换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5月25日左右我在广州辞工后在58同城上找工作,找到一个叫张先生的男子,我给他打电话问需要美容师吗?他让我来运城面试并在电话中给我说了很多关于美容行业的事,2015年6月初,我从广州坐上火车来到运城,到了运城后先在我朋友家玩了几天,在玩的过程中,张先生主动打电话问我到运城没有,我说我在朋友家玩,过两天联系他过去面试,过了没几天,我打电话给张先生说我去店里面试,他让我坐车到火车站,我从永济坐公共汽车到了运城火车站,到了之后我打电话给他说我到了,他让我等着说让他店里的经理来接我,过了15分钟左右,有一名25岁左右的女子来接到我说先不去店里,把我的行李先放到宿舍,完了带我去店里,她带着我到了一个独立租的院子,告诉我这是宿舍,到了之后我看见两名男子两名女子在房里打牌,他们就招呼我换拖鞋还递水给我喝,我看不对劲要往外走,这时带我来的那名女子再次进来不让我离开,并告诉说本来就没有张先生这个人,和我道歉还说这里有个直销的新项目想让我参与了解,这时出来一名男子,他们都称呼他为“大哥”,见了我之后让我把身上的东西全部拿出来说要做统计,手机没电了我说让他们给我充个电他们就拿走了,至今我再也没碰到我手机,中途任何人打来他们都会让我接听,前提是不让我碰手机并按照他们的要求去说,他们还告诉我说家里有个“主任”,大家都非常尊敬他,并要求我也尊重他,在吃饭时他们也会把“主任”的位置空下,不允许任何人去侵犯“主任”的位置,如果稍有侵犯,“大哥”就会恐吓我并骂我。我所说的“主任”我自始至终都没有见过他,也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大哥”就是管规矩的一名男子,就是管理我们的人,防止我们出去和给我们立一些规矩的人,具体“大哥”叫什么名字我也不是很清楚,只是大家都那样称呼他。我们的规矩是不让出门,只能在卧室和客厅活动,其他哪也去不了,如果哪不舒服就说出来会有人买药带回来,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出门的话必须要三个人陪同才可以出去。我之前有想过离开这个地方,我跑过两次都没跑出去。我认识熊海某,熊海某是在我之前来到这的,我来时他就在。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主要内容:被告人王柏某,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0821199205213410,住四川省;被告人毕晓某,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3028xxxxxxxx5334,住河南省;被告人杨予某,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425xxxxxxxx6037,住河南省。11、被告人王柏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在传销中是主任级别,主要负责管理房间内的传销人员,并负责将传销人员的银行卡内钱提出来买产品。熊海某大概是2015年7月11日左右来到我管理的这个房间,到8月12日被解救有一个月。是公司上面的人安排熊海某过来的,公司这个人我不认识。我们公司是天津天狮化妆品公司,我没有见过我们公司的任何产品,熊海某购买了我们公司5600元的产品。熊海某有两张银行卡,是我用这两张卡到运城市圣惠南路邮政储蓄银行取了5600元,钱取回来后将两张银行卡和取款小票给了熊海某,取的5600元放在房间的桌子上,当时一个叫李强的拿走了。熊海某在我管理的家被惩罚、虐待过,因为熊海某有时不听话,给家里面打电话不按照公司交待的说,我作为主任有时就安排毕晓某让熊海某坐小板凳,给他减少吃饭,或者强行让他吃大盆面让他吃撑来惩罚他。熊海某在我管理期间有没有要求回家我不清楚。我收了熊海某5600元钱没有给他产品,熊海某及其他传销人员在我管理期间他们的自由是受限制的,平时只能在客厅、卧室、厨房活动,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允许出这些区域的,并且他们的电话是统一管理的,接听或拨打电话都是要经过我们允许的。毕晓某和杨予峰都是老板,平时听从我安排,毕晓某负责管理“帅哥、美女”的电话,杨予某主要负责和新来的“帅哥、美女”沟通,稳定他们的思想情绪,讲规矩,也负责看管,扮演“大哥”的角色。我们这个传销人员结构是等腰梯形结构,新来人员是最底层的,称作“帅哥、美女”,只要购买了一份以上产品称作“老板”依次往上是主任、经理、大老板。公司每月给我发1050元工资,我只干了两个月主任,领了两个月工资。我们平时的生活费由每个人均摊。熊海某,男,25岁,四川省南充市人;李强,男,26岁,具体情况不清楚,我只见过他一次;毕晓某,男,30岁,河南省信阳人;杨予某,男,26岁,河南平顶山人,四人电话我都不知道;我所称的“天津天狮化妆品公司”是什么性质的我不知道,我是听以前搞传销的老板说的,实际上就是打着“天津天狮化妆品公司”的旗号搞传销,我也没有见过产品。这个“老板”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我所交代的牛红强是负责看门的,李强是干什么的我不知道。我入所体检时左下颌部有疤痕,是我小时候摔伤的,左侧腿股沟处有疤痕,是小时候做疝气手术留下的。我们这个房间没有“冯主任”和“李主任”。12、被告人毕晓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2015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来的运城。2015年7月10日左右,我从外面回到住处,刚好碰见李阳从住处出来,进房后,我才知道李阳送来一个人叫熊海某,让熊海某参加我们的传销活动。2015年7月10日,熊海某来了以后,我们就给他做思想工作,拉他入伙(加入传销组织),一开始他不愿意,然后每天给他讲故事上课让他按照我们事先教给他的话给家里打电话,说自己找下工作了,不让家里人起疑心,目的是让他自愿买我们的产品,让家里面人给他打钱。熊海某在这个家待了半个月左右后,购买了两套产品(实际上就没有产品),一共是5600元。熊海某在这个家待了一个月。当时因为熊海某不听话,主任王柏某安排他给家里面打电话或者他家里面打电话过来后,熊海某情绪比较激动,不按照主任王柏某的要求讲电话,所以主任让我和杨予某两个人惩罚他,我们就是晚上半夜不让他睡觉,让他起床坐小板凳,我和杨予峰轮流看着他,白天不让他吃饱饭,如果熊海某说他吃不饱,我们就准备很多饭并强行让他吃完。我和杨予某是听主任王柏某安排,负责家里面的安全,我是负责处理传销人员的接打电话,杨予某来的这段时间扮演“大哥”角色,主要负责给新来的“帅哥、美女”作思想工作,稳定他们的情绪,不让他们闹事。主任王柏某安排我和杨予峰监视他们,不让他们相互影响,也不让他们走。熊海某的5600元是谁取的我不知道,熊海某身上的财物谁扣押的我也不知道,当时我不在家。我在这个家里,他们称呼我毕老板。熊海某,男,23岁,四川省南充市人;王柏某,男,23岁,四川广元人,平时我们称呼他为主任;杨予某,男,26岁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李阳,男,23岁左右,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们这个传销组织是一个卖“天津天狮化妆品”的公司,这个公司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只是我加入这个组织时,听组织的其他人这么说的。我们公司卖化妆品和养生食品,我没有见过产品。13、被告人杨予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2015年2月份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来的运城,2015年7月27日到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公园东边小院这个传销点的。熊海某是什么时候来到这个传销点的我不知道,我来的时候他就在。我在这个传销点中主要扮演“大哥”的角色,给新来的“帅哥、美女”讲规矩、做思想工作,稳定他们的情绪。我上面有主任王柏某,我对他负责,平时他安排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熊海某和其他的传销人员平时没有自由,我本人的自由都受限制,其他的人就更不用说了,像熊海某他们平时只能在客厅、卧室里活动,大门是绝对不允许出去的,院子里有人看管,看管的人我不认识。他们电话由王柏某管理,毕晓某处理每个传销人员的接打电话。熊海某在房间内有没有受到惩罚、虐待之前我不清楚,后来熊海某说他吃不饱,主任弄了一盆面让他吃,我认为主任是照顾他,不是惩罚他。我来时熊海某是老板,按我们规矩老板就是买过产品的人,没有买过产品的都是“帅哥、美女”,至于他买了多少我不知道,我没见过我们的产品。熊海某,男,23岁,四川人;毕晓某,男,27岁左右,河南人;王柏某,男,23岁,四川人,他们的电话我都不知道;我在入所体检时胸腹部有烫伤,是我小时候被开水烫的。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柏某、毕晓某、杨予某积极参与传销活动,在被害人熊海某被网友骗至传销窝点后三被告人采用体罚、虐待、看管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参加传销组织,并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曾有体罚、虐待行为,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在本案中均系受到非法传销组织蒙蔽而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依法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毕晓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杨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毕晓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毕晓某、原审被告人王柏某、杨予某明知是传销组织而积极参加传销活动,采用体罚、虐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被害人熊海某参加传销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三人系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有体罚、虐待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关于上诉人毕晓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毕晓某在该传销组织中为“老板”级别,受王柏某管理,负责处理该传销组织中的人员接打电话。在被害人熊海某被骗来后,毕晓某一直看管被害人达一个月之久,在非法拘禁期间采用连续让被害人吃一大盆面、坐板凳十几个小时不让睡觉等手段变相惩罚被害人,其行为符合在非法拘禁期间体罚、虐待的情形,一审已根据其犯罪情节作出罪责相适应的量刑,二审期间再要求从轻处罚无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自强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裴黎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邢雁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