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民辖终43号

四川绵竹鸿基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合力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绵竹鸿基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合力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 川 绵 竹 鸿 基 制 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四 川 合 力 空 调 净 化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绵竹鸿基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江苏工业园区成青路东。法定代表人廖达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苟建军,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合力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横街6号阳城大厦1-2-1101。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晓,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绵竹鸿基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3民初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虽然原告诉讼请求为979112.40元,但原告申请查封的上诉人土地价值总价超过2000万元,已超过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是以原告提起诉讼时的标的额以及当时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四川绵竹鸿基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标的额为979112.40元,符合原审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 斌

审判员 王新川

审判员 康 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