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177号-1申请执行人长沙大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雪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放珍,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长沙大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曾放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较大额存款,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湘元
审判员 晏建新
审判员 吴燕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