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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177号-1

长沙大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曾放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大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曾放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177号-1申请执行人长沙大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雪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放珍,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长沙大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曾放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较大额存款,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湘元

审判员  晏建新

审判员  吴燕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