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民初309号
原告:黄山市百斯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毛,公司总经理。
被告:洪向明。
原告黄山市百斯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洪金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鉴于在审理该案中涉及的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
审判员洪金雄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童菲、
人民陪审员潘素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洪金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汪沁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