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于正泽。被执行人王海泉。被执行人青岛仁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新花园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正泽与被执行人王海泉、青岛仁义物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隋兆忠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兰恭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