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执1807号

于正泽与王海泉、青岛仁义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正泽,王海泉,青岛仁义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于正泽。被执行人王海泉。被执行人青岛仁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新花园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正泽与被执行人王海泉、青岛仁义物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隋兆忠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兰恭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