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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736号

韩晓艳与王士东、张乐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晓艳,王士东,张乐分,山东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省福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昌乐蒙源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铭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736号原告韩晓艳。被告王士东。被告张乐分。被告山东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福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昊昕,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福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恩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梅、赵金亮,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俊祥,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乐蒙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峰,山东点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铭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英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德玉,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艳诉被告王士东、张乐分、山东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省福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昌乐蒙源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铭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晓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韩晓艳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燕

人民陪审员  孙春萍

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孟胜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