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736号原告韩晓艳。被告王士东。被告张乐分。被告山东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福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昊昕,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福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恩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梅、赵金亮,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俊祥,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乐蒙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峰,山东点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铭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英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德玉,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艳诉被告王士东、张乐分、山东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省福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昌乐蒙源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铭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晓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韩晓艳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燕
人民陪审员 孙春萍
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孟胜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