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979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负责人董志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盛世中宁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梅志良。被执行人宁波新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张旭峰。被执行人梅志良。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盛世中宁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新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梅志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9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朱奭慈
审判员 薛天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蒋万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