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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1305号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眼岭信用社与被告宋武、张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眼岭信用社,宋武,张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1305号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眼岭信用社。负责人王晓明,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副主任。被告宋武,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丹,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眼岭信用社(以下简称泉眼岭信用社)与被告宋武、张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连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眼岭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武、张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宋武、张丹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期限3年,双方互负连带保证责任,张丹借款已经偿还,宋武借款已经逾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宋武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截止2016年3月18日产生利息是14275.15元,本息合计44275.15元(利息数额计算应顺延至实际还款日);2、被告张丹对宋武的上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宋武贷款本息。3、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武、张丹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泉眼岭信用社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证据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证明原告是依法成立的企业非法人单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2011年12月21日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并且双方对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证据三、2011年12月21日贷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依法履行了向被告发放贷款的义务。证据四、利息计算清单一份,证明利息计算的依据。被告宋武、张丹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反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1日,原告泉眼岭信用社与被告宋武、张丹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宋武、张丹在原告处各贷款30000.00元,用于家庭生产经营饲养耕牛。约定月利率为12.191667%,逾期加罚息50%,用信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0日。贷款到期后被告张丹偿还了全部的贷款及利息,被告宋武未能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16年3月18日被告宋武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4275.15元,本息合计:44275.15元。原、被告之间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宋武负返还借款,支付约定期限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张丹的贷款本息虽然已经结清,但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当对被告宋武贷款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一条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规定,被告张丹应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宋武从原告处借款,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被告张丹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其应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第二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宋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眼岭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4275.15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6年3月18日),本息合计:44275.15元;被告张丹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负连带保证担保责任。驳回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眼岭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3.00元由被告宋武、张丹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连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韩雪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