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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1023号

孙谋与杜耀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谋,杜耀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023号

原告:孙谋。

委托代理人:刘燚,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耀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谋诉被告杜耀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谋于2016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元,由原告孙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灵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