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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2637号

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北于家村村民委员会与樊景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北于家村村民委员会,樊景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637号原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北于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北于家村。法定代表人于云顺,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俊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北于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樊景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