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637号原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北于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北于家村。法定代表人于云顺,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俊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北于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樊景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