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004号原告邓剑,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85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8838-1。法定代表人游学儒,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男,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剑与被告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邓剑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剑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冯振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姜远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