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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民初1529号

樊新奇与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新奇,刘和平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1529号原告樊新奇。被告刘和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5月20日待裁事项:原告樊新奇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樊新奇负担。

审判员 汝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