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525民初2821号原告齐振海,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福春,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振海诉被告王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振海对被告王福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马丽 百度搜索“”
齐振海与王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C}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525民初2821号原告齐振海,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福春,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振海诉被告王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振海对被告王福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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