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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2821号

齐振海与王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525民初2821号原告齐振海,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福春,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振海诉被告王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振海对被告王福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马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