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尹某。被告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经传票(公告送达)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文瑾
人民陪审员 赵思阳
人民陪审员 陈景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志佳 微信公众号“”
尹某与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尹某。被告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经传票(公告送达)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文瑾
人民陪审员 赵思阳
人民陪审员 陈景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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