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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70号

尹某与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尹某,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尹某。被告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经传票(公告送达)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文瑾

人民陪审员  赵思阳

人民陪审员  陈景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志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