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初356号原告唐文,女,生于1967年9月27日,汉族,无业,住四川省高县。被告高县华能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县。法定代表人谢和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诉被告高县华能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文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高县华能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高县华能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予以冻结;如被告高县华能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叶姗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凌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