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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0966号

李秀文、张兴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文,张兴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96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文,女,1963年5月16日生,居民,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张兴堂,男,1981年10月7日生,居民,住广西平果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0096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秀文与被执行人张兴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兴堂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96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秀文与被执行人张兴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方华

审判员  韦永基

审判员  黄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