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8民初字1543号

原告某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工程机械公司,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8民初字1543号原告某工程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徐某。

原告某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工程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工程机械公司诉称,2013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双方就型号为ZL35E的一台安徽合力装载机的买卖事宜进行了约定,该装载机总金额192000元,首付76600元,余款2年内分期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5万元,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能按期付款,双方签订欠款清偿协议,协议对所欠原告的首付款26600元及购机分期款108680元进行偿还,但被告一直未付。由于被告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欠款本金每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载机首付欠款26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载机购机分期款108680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按欠款本金每日千分之零点五)至履行之日。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某工程机械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工程机械买卖合同,证明双方就型号为ZL35E的安徽合力装载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装载机总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的事实;2、合格证书及收条,证明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交付了合力装载机的事实;3、欠款清偿协议,证明该装载机首付款为76600元,被告已付5万元,下余26600元未付的事实;4、合力装载机融资计算表及还款计划表,证明截止2015年8月5日,被告已付购机分期款57208元,下欠10868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徐某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将装载机交付被告,被告确认验收,并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首付款及57208元购机分期款,下余26600元首付款及108680元购机分期款未付的事实。依据认证结果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某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徐某经协商,于2013年6月10日签订了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ZL35E的安徽合力装载机一台,合同总价192000元,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保证金、管理费、公证费、保险等共计76600元,并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付款2万元,剩余首付款于2013年9月25日付清,购机分期款165880元两年内(即2013年9月5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按约定方式分期付清,合同同时约定了产品型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约定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装载机交付于被告,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5万元,下余26600元首付款未付。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分七次向原告支付购机分期款57200元,下欠108680元未付,原告催要未果,于2016年4月20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理应遵照执行。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首付款26600元及购机分期款1086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按每日千分之零点五分别计算违约金(即月利率1.5℅),该违约金实则为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应当支付。依据合同约定,违约金应从被告逾期之日计算,即首付款26600元从合同约定逾期之日即2013年9月26日起算,购机分期款108680元从合同2015年8月6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工程机械公司车辆首付款26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之日);

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工程机械公司购机分期款1086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8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之日);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被告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晓娟

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

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继建 更多数据: